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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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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供热、通风、空调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改造部分继续使用的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原机械排烟系统,设置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均应考虑安全可靠措施。
6.1.3 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上一节:
6 暖通
下一节:
6.2 防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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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 通用要求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4 建筑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 安全疏散
4.3 救援设施
4.4 建筑构造
4.5 外墙保温材料
5 给排水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3 供水设施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暖通
6.1 一般规定
6.2 防烟系统
6.3 排烟系统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6 消防电源
7.7 消防相关线缆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本指南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